第十七届发审委2017年第36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36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11月7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国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三)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曾与新进投资人签署具有对赌条款的协议,但该协议已终止,发行人对赌协议/条款均已清理完毕。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薛革文,薛革文前妻薛赛琴为发行人第三大股东。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对赌协议的清理情况,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纷;不将薛赛琴列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和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受托支付情形,与关联方之间还存在短期过桥资金、实际控制人自用等资金拆借行为。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相关情形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是否已全部履行完毕,是否存在争议;拆借资金整改情况和措施是否到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和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3、发行人存在较多的外协生产情况。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主要外协厂商相关业务是否依赖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利益输送;结合主要外协厂商税收合法性、环保合法性等因素,进一步分析主要外协厂商对发行人采购业务稳定性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和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报告期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为91%-94%左右,客户集中度较高。同时,主要供应商采购占比为18%-21%左右。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是否与向其采购具有绑定等约束关系;结合主要客户的采购策略、与发行人签订合约以及同行业竞争对手情况,说明此类交易可持续性,是否对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存在依赖,是否影响其经营的独立性、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和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率水平显著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相关费用率低的原因、合理性及可持续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和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国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代实际控制人廖斐鸣持有十余家企业,这些企业主要从事或拟从事工艺品、艺术品相关业务,且多数在2016年下半年才注销。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有关企业的注册原因、在注册后的业务开展情况、是否存在债务纠纷、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费用的情形、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2)实际控制人要求发行人员工代持股份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1)对前述注销企业所履行的具体核查程序、核查方法;(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发行人是否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股东冯彦2008年11月至2015年8月曾任国金有限执行董事、经理,廖斐鸣在此期间任国金有限监事,冯彦与廖斐鸣共同参与多次股权转让、成立员工持股平台等,目前仍持有较大比例的发行人股份。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股东冯彦累计借入32,520万元。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上述情形:(1)说明未将冯彦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冯彦的出资、大额借款来源及合法性,是否来源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的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自产和外协生产占比逐渐下降,发行人披露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将逐步实现对现有外部产能的替代。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报告期自产、外协生产和直接采购三种模式的金额、比例、趋势,说明募投项目必要性及对生产模式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上述情形是否属于《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4、发行人报告期毛利率逐期上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平均值。请发行人代表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发行人进入银行渠道的方式、优势、是否有重大依赖以及该业务模式的可持续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发行人2016年度给北京瑞琨福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大额促销活动费。请发行人代表说明:该费用的核算依据、标准,该公司是否为关联方,提供服务主要内容及资金流向。请保荐代表人说明该促销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及相关防控措施是否有效,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三)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关于财务问题。(1)报告期末长期待摊费用余额10.25亿元,占总资产的68%,请发行人代表说明长期待摊费用中所有重大项目的资本化及其摊销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园区改造过程中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2)报告期内发行人总体租金收入高于租金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38.12%,137.63%,105.76%和81.8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租金收入远高于租金成本的原因及合理性;(3)发行人在所有期末的流动资产均远低于流动负债,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公司是否有流动性问题,以及如何保持公司未来的可持续经营;(4)发行人财务费用率在2%左右,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综合资金成本偏低的合理性;(5)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租赁经营权价值偏高的原因及合理性;部分园区项目持续亏损,是否存在资产减值情况。
2、发行人为参股公司南京广电锦和与物业出租方签订租赁期20年、租金总额79,244万元的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大于发行人最近一期净资产51,304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向关联方提供长期大额经营担保,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是否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广电信息曾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2007年8月-2011年10月广电信息持有发行人39.375%的股权,2011年12月,广电信息将其持有的发行人39.375%的股权作价人民币8,024.79万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锦和投资。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广电信息在发行人取得主要园区的承租权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每次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的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代持情况。
4、发行人最大园区项目“越界创意园”系从关联方广电浦东租入,报告期内,“越界创意园”是公司收入贡献最大的单个项目,实现收入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40%左右,毛利占比50%。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的利润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的依赖,是否存在租金减免或其他利益输送行为。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发行人已承租运营的21个园区项目中,10个园区的土地为物业产权方以划拨方式取得、14个园区土地使用权实际使用情况与规划用途不一致。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上次否决意见的落实情况;(2)发行人承租运营园区的土地为划拨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实际使用情况和规划用途不一致的合法性;(3)有关土地“过渡期政策”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