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第44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44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5月24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报告期2014年度、2016年度利润总额相近但企业所得税(应缴数)金额相差较大,主要的“所得税纳税调节项目”如下(单位:万元):
所得税纳税调节表 |
2016年度 |
2014年度 |
利润总额 |
13,938.62 |
15,444.80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2,695.10 |
-798.03 |
不得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 |
1,982.43 |
2,724.11 |
收入会计政策变更-以前年度已缴纳的收入及成本 |
-2,720.31 |
- |
请发行人代表补充说明上述纳税调节项目产生的主要原因。
请保荐代表人:(1)说明上述调节项目在财务报表中列报的项目名称;(2)对上述“收入会计政策变更”项目的纳税调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二)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报告期内中低速电动车领域的毛利率分别为29.06%、33.82%、29.27%,纯电动乘用车领域的毛利率分别为53.31%、57.37%、44.12%,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中低速电动车。发行人在申报材料中预测2017年纯电动乘用车领域产品净利润占比为71.98%。(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中低速电动车行业政策的发展趋势,并说明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可能出现重大变化;(2)发行人在申报材料中称其产品无论适用于纯电动乘用车或是中低速电动车领域,其内在核心技术、生产工艺等并无差异。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其中低速电动车领域产品的毛利率远低于纯电动乘用车领域的原因;(3)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发行人盈利预测可靠性的核查过程。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务合同,发行人将产品发至部分客户指定仓库,客户初验后,出具代保管证明,但对具体的保管期限和领用时间并无明确约定。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的产品在不同的下游厂家实际使用时是否存在可替代性,若下游厂家终止合同,尚未使用的存货有何具体处置措施;(2)进一步解释发行申请文件披露的“部分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时的签字或盖章不作为验收标准”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的收入确认具体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三)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报告期主营业务成本中对外采购技术服务占比分别为41.19%、48.76%、50.91%,占比较高;报告期有8家主要技术服务提供商(其中3家为前5大技术服务提供商)的主要股东或高管曾在发行人处任职,发行人的上述前员工大部分目前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持续、大量对外采购技术服务及持续、大量从前员工创办或任高管的公司采购技术服务的必要性、合理性,结合从前员工任职的公司采购单价低于平均价格的情况说明定价公允的依据是否充分,结合自有和租赁房屋面积3,600平米、而自有员工人数为681人的情况,说明大量对外采购的技术人员集中办公是否真实可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2、招股说明书对于发行人采购内容的披露仅限于技术服务采购;此外,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采用的人月计价技术服务采购模式中,相关技术服务提供人员由发行人直接安排工作,其工作形式、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事项由发行人决定”,且发行人的主要技术服务提供商中有多家系发行人前员工作为主要股东创立的企业。请保荐代表人对以下事项进行说明并发表核查意见:(1)招股说明书关于采购的披露是否准确、完整;(2)前述人月计价技术服务采购与劳务派遣用工的区别;(3)相对于直接雇用员工,发行人对外采购技术服务是否具有成本优势。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2015年5月实际控制人刘亚东向其他员工转让股权及员工增资的价格是否公允,相关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2014至2016年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6,235.64万元、7,054.53万元、9,760.5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4.57%、28.50%、30.95%,远高于所列举的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请发行人代表说明费用支付及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如何控制销售费用报销的内容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