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第46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46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6月1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2014年至2016年发行人向韩国三星电子直接销售占比分别为25.45%、44.97%、70.51%。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蓝思科技、欧菲光等组件生产商的终端客户也是韩国三星电子。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目前的国际形势、韩国三星电子的经营现状,分析说明与韩国三星电子的业务往来是否可持续发展;(2)说明向三星体系销售的稳定性,与三星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关于有效期、三星单方终止协议的事项、发行人的赔偿责任条款等内容,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绩出现巨大波动的可能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2、2015年12月,发行人子公司东莞智动力租赁实际控制人吴加维控制的东莞智维的厂房、办公楼及宿舍,面积为21,352平方米(其中10,550平方米为厂房),租赁期限为2015年12月1日-2025年11月30日。2017年4月,吴加维将持有的东莞智维100%股权以300万元转让给余君理。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不租赁有产权建筑物的合理性,租赁价格是否公允;(2)租赁无产权建筑物的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3)是否取得了主管部门对该等建筑物权属及是否拆除的确认;(4)租赁房产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独立性的影响;(5)吴加维持有的东莞智维100%股权以300万元转让给余君理的原因,不转让给发行人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结论。
(二)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的比例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其中市场开发与学术推广费占销售费用的90%以上。发行人计提的市场开发与学术推广费前十名推广商中,2014年度个人推广商8名,法人推广商2名;2015年度个人推广商7名,法人推广商3名;2016年度前十大推广商均为法人单位。(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推广费用的结算方式,市场开发与学术推广费较高的合理性,报告期内应付市场开发与学术推广费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其合理性;(2)2016年计提市场开发与学术推广费的第一大推广商为遂宁市开发区鹏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第三大推广商为郑州弘五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四大推广商为永嘉县科正贸易有限公司、第十大推广商为上海则物文化传播中心,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推广商的权利和义务,说明上述单位成为发行人主要推广商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2、发行人报告期2014-2016年末,其他应付款(市场开发与学术推广费)余额为11,525.46万元,12,132.51万元、14,939.53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中的“市场开发与学术推广费”具体明细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 |
2016年 |
2015年 |
2014年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销售会议费 |
21,490.64 |
44.99 |
18,415.77 |
44.35 |
16,212.38 |
47.62 |
会场、服务费 |
19,606.98 |
41.05 |
12,254.30 |
29.51 |
10,973.68 |
32.23 |
车辆使用及差旅 |
6,202.25 |
12.98 |
10,586.33 |
25.50 |
6,605.62 |
19.40 |
其他 |
469.01 |
0.98 |
267.06 |
0.64 |
251.60 |
0.74 |
合计 |
47,768.89 |
100.00 |
41,523.45 |
100.00 |
34,043.29 |
100.00 |
请发行人代表:(1)补充说明报告期末应付市场开发与学术推广费的主要债务人由个人变化为单位的主要原因;(2)以个人推广商彭长胜为例,说明支付的合作推广费用是否与其推广业绩相匹配,主管税收征收机关是否对发票单位与付款单位不一致存在异议;(3)说明有何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保证获取的报告期销售会议费、会场和服务费、车辆使用及差旅费用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请保荐代表人:(1)对发行人报告期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或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2)对报告期销售会议费、会场和服务费、车辆使用及差旅费用的真实性发表核查意见。
(三)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主要经营资产来源于山东京博,山东京博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超过200人。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前身收购山东京博相关经营性资产和业务时,发行人和山东京博的股权结构是否有重大差异,山东京博有无不同意上述资产转让的中小股东,其利益如何保证,是否存在争议和潜在争议,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是否存在代持安排。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
2、发行人2013年1月1日以来,银行向发行人发放贷款后,按借款合同约定受托将款项支付给京博控股、甘肃诺客达等关联企业,上述企业在收到银行付款后及时将该款项转至发行人银行账户。请发行人代表从借款利率、贷款抵押、担保条件等进一步说明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必要性、相关整改及落实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就上述事项是否违规及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发表核查意见。
3、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一般在全国各地县开发和扶持经销商,经销商大多为个体工商户。2014年度,经销商减少了1000个左右。(1)2014年度经销商客户真实性核查比例大大低于前后年度,请保荐代表人解释原因并说明该核查比例是否足够;(2)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广东盛世国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发行人在广东省(除湛江、茂名、及阳江行政区域)694家小规模经销商的核查情况。
发行监管部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