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第47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47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6月7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发行人报告期内发行人软件产品、解决方案、技术开发三项主要收入各年度差异大、分布无规律,2016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2016年度来自于第一大客户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某科研单位下属某单位/公司签订的合同共有63个,合同金额为2,166.95万元,截至2017年4月30日,双方再次签订53个合同,合同金额合计15,312.60万元。报告期内各期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收入类别 |
2016年度 |
2015年度 |
2014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软件产品 |
123.93 |
0.58% |
1,842.05 |
15.19% |
4,466.44 |
77.56% |
解决方案 |
20,923.86 |
97.12% |
6,651.49 |
54.85% |
675.62 |
11.73% |
技术开发 |
369.89 |
1.72% |
2,885.64 |
23.80% |
71.82 |
1.25% |
运维服务 |
39.31 |
0.18% |
507.92 |
4.19% |
94.34 |
1.64% |
硬件销售 |
87.84 |
0.41% |
239.94 |
1.98% |
450.25 |
7.82% |
合计 |
21,544.83 |
100% |
12,127.04 |
100% |
5,758.47 |
100% |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5年度技术开发、2016年度解决方案业务内容的差异,以及收入快速增长的原因;(2)2017年1-5月在手订单的签订以及收入利润的实现情况,2017年第一季度的盈亏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对下述问题进行说明并发表核查意见:(1)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某科研单位下属某单位/公司签订合同未招投标的原因,发行人取得上述业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额外支付其他费用;(2)发行人对该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3)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风险等信息披露是否充分。
2、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叶慧英的完整简历,并对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发表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营业成本-人工和应付职工薪酬之间的量化关系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6年 |
2015年 |
2014年度 |
应付职工薪酬发生额① |
2,717.43 |
2,492.57 |
3,118.93 |
期初存货-人工成本余额② |
1,250.40 |
1,698.11 |
631.04 |
期末存货-人工成本余额③ |
1,294.71 |
1,250.40 |
1,698.11 |
当期发生和分摊的人工成本小计①+②-③ |
2,673.12 |
2,940.28 |
2,051.86 |
当期损益和冲销维护费的人工成本小计 |
2,673.12 |
2,940.28 |
2,051.86 |
其中:营业成本-人工 |
127.92 |
1,237.30 |
190.99 |
结转入维护费-人工 |
69.01 |
64.58 |
12.68 |
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人工 |
1,144.71 |
626.20 |
974.41 |
销售费用-人工 |
325.94 |
202.77 |
186.56 |
管理费用-人工 |
1,005.54 |
809.44 |
687.22 |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各期期末存货保留的人工成本和结转进营业成本的人工成本的划分标准和依据,营业成本中的人工持续低于期末存货中保留的人工的原因;(2)报告期内,各期发生和分摊的人工成本变化不大,但营业成本分摊的人工变化较大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职工薪酬分摊的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
4、申报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各期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4,039.84万元、4,173.95万元和4,695.92万元,其中技术开发成本分别为2,255.52万元、2,041.36万元、2,097.49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将技术开发成本通过存货核算的原因和依据。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逐年增长,分别为9,154.50万元、9,575.09万元和14,307.3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8.97%、78.92%和66.39%。(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较高的原因,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的合理性;(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北京中泰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维信通广电子有限公司回款情况,说明不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中的谨慎性要求;(3)发行人报告期确认的最大笔合同内容为三维人像采集比对解决方案,2016年度确认收入金额为17,634.29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合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原因,说明上述合同对应的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合同对应的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6、申请文件显示,截至2016年末,发行人的研发设备净值为280.70万元,其中电脑的净值为9.22万元,服务器的净值为154.51万元,其他研发设备的净值为123.98万元;同时,发行人享受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于发行人销售的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报告期内三年,发行人收到的增值税返还金额分别为363.25万元、1,273.65万元、1,207.50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与前述增值税返还金额对应的由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的具体数额,并解释其利用前述有限的研发设备进行大量软件开发的现实可行性。请保荐代表人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以及是否存在税务违法行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