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36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136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9月5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浙江中烟及其下属企业与发行人股东、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利益输送安排;(2)发行人报告期内取得浙江中烟及其下属企业业务订单的具体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浙江中烟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要购销合同条款、信用政策、结算方式,与其他客户相比的差异情况及其原因和合理性,采购、销售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4)结合发行人的产品技术、竞争优势和竞争对手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对浙江中烟及其下属企业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是否存在被替代风险;(5)相关信息披露与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招投标收入占比偏低、非招投标占比过高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对照可比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发行人业务承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3)2017年招投标占比快速上升的原因,外部经营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4)报告期招投标环节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风险;(5)发行人是否对少数大客户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将收购绍兴京华激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科技)认定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理由和依据;(2)收购京华科技是否导致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更;(3)收购京华科技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是否存在税务违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向关联方拆入资金的原因、用途、金额、利率和支付利息情况,所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利率的确定依据,利率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原因及其合法合规性,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药品一致性评价的具体流程,截至目前的进展情况,该评价对发行人主要药品及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相关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向常州金远药业购买大量非专利技术的原因,购买非专利技术的定价依据和公允性;(2)发行人所购买的非专利技术后续申请专利和实际运用情况,与购买时的市场预期是否一致;(3)发行人对非专利技术进行减值测试的方法,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审慎、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任鑫在报告期内辞去财务总监职务的具体原因,发行人财务会计工作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对市场推广费的具体内部审核流程,发行人针对市场推广费是否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相关内控制度在报告期内是否得到有效执行,能否有效防范商业贿赂风险;(2)报告期各期市场推广费的具体分项构成,是否实际支付,是否存在费用跨期核算的情况;(3)在市场推广活动中是否给予过相关医生、医务人员、医药代表或客户回扣、账外返利、礼品,是否存在承担上述人员或其亲属境内外旅游费用等变相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存在商业贿赂风险或涉及相关案件;(4)市场推广费支出的对手方情况,是否存在直接汇入供应商及无商业往来第三方账户的情形,是否存在向第三方支付市场推广费的情形;(5)市场推广活动相关组织、召开、支出和费用报销情况,包括会议召开频次、召开内容、平均参与人次、平均支出等;会议是否实际召开;市场推广活动和相关支出是否存在重大异常。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三)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营业收入、毛利结构变化的原因以及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广告收入(含场租收入)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点和自身经营情况;(2)报告期网购票服务费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和可持续性;(3)报告期广告服务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7年9月5日